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11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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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11

 

当事人:深泽县铭诺日化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CPRXBL0A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月棉

身份证号码:13***************

 

2025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14347),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登记设立的店铺“柳泽家居清洁工厂店”售卖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规格型号:2.55L/桶;成人普通型;限用日期2028.08.14)进行抽检,出具的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4453)。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由其管理人张保签收。并在张保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1.未发现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以及相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包装材料2.未发现其他工作人员在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场所为停产关闭状态。场所见悬挂其《营业执照》,未见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810日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至案发时,共生产了612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以每瓶5.5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赵朋柳,货值金额为3366元,违法所得为3366元。2025年9月2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抖音店铺“柳泽家居清洁工厂店”售卖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445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GB/T 34857-2017《沐浴剂》,依据《河北省洗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该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14347),执法人员于11月24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提供了使用SMVP注册商标授权书。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经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以及该厂停止生产经营的事实;

2.受托人张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张保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的对其涉嫌生产经抽查结果为不合格沐浴露的相关事宜的委托情况;

3、对受托人张保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以及对生产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情况的认可事实;                                                   

4受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5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14347)、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4453),证明当事人生产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的事实;

6授权书(“SMVP”注册商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产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SMVP”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的事实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261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罚告〔202611,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经营不合格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2020.06.16,施行:2021.01.0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属于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七)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2020.06.16,施行:2021.01.0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2020.06.16,施行:2021.01.01)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令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SMVP®粉色浪漫花香沐浴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2020.06.16,施行:2021.01.01)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2020.06.16,施行:2021.01.01)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底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2020.06.16,施行:2021.01.01)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2025年4月)编码:HEBMPA-C-3-001中适用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66元;

2、罚款51134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4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02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