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深泽县旺丰农资经销部(张栓军)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深泽县白庄乡北白庄村安辛路1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B41UJ8M
经营者:张栓军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2026年1月8日,我局接到由市局转来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0:SYJDCJE253007,反映当事人购进的“黑牛”掺混肥料,检验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总硫项目不符合标明值,判定为不合格。于2026年1月12日,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掺混肥料。当日,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9日,购进河北黑牛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牛”掺混肥料20袋(40kg/袋),购进价60.8元/袋,销售价80元/袋。截至案发时,该批抽检不合格掺混肥料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1600元,盈利384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该批“黑牛”掺混肥料,经检验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深泽县旺丰农资经销部(张栓军)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黑牛”掺混肥料及送达检验报告已签收的事实;
2、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张栓军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深泽县旺丰农资经销部(张栓军)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掺混肥料的数量、价格及其获利的事实认可。
3、2026年1月14日,深泽县旺丰农资经销部(张栓军)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了其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事实;
4、2026年1月14日,深泽县旺丰农资经销部(张栓军)提供的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牛”掺混肥料的数量、价格。
5、2026年1月14日,深泽县旺丰农资经销部(张栓军)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进货来源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2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已全部出售,未能追回,且无从轻、减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黑牛”掺混肥料,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2、罚款32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358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