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15号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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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石家庄唯德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EN4N29P

住所(住址):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纪玉超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19860*******

联系电话:137311*****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肥皂及洗涤剂、化妆品、消毒剂(以上范围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销售;针织品、纺织品、日用杂品、卫生用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的销售。

2025年12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梦之帆日化有限公司*****一洗衣粉厂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的大师香水洗衣粉。12月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洗衣粉厂家为石家庄唯德日化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生产的“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进行抽样检验。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23袋,产品标注:山东涤美佳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开发区;执行标准:Q/DMJRH 006-2024 ,保质期:三年(合格品),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 ,净含量:5千克 。因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对上述涉案物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除抽检用2袋外,剩余21袋,进行了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洗衣粉进行抽样检验。12月24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BHZ202503184,其中总活性物含量不符合GB/T13171-2022标准(总活性物≥18%)。我局于2025年1229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唯德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存放。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6年1月5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耿庄平安路南水坑32号,当事人2025年11月8日,共生产“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2836袋(净含量:5千克),成本价每袋9.7元,售价每袋9.99元。至案发时已售出2813袋,共盈利815.77剩余23袋未售出货值金额28331.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石家庄唯德日化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且伪造厂名厂址的事实;

2、2025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石家庄唯德日化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存放,并送达了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HBHZ202503184)的事实                   

3、石家庄唯德日化有限公司负责人纪玉超所做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的“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不合格及伪造厂名厂址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销售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纪玉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涤美佳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生产“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的洗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1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的洗衣粉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的洗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

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涤美佳”大师香水香氛洗衣粉21袋规格为:5千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815.77元

3、罚款14184.2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2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