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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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14号

名称:深泽县春芝农资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28600084494

经营场所:深泽县南赵八村

经营者:***

注册日期:2013年05月30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130128***********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E252770),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P₂O₅计)、氯离子不符合GB/T 5063-2020标准、标明值,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复合肥料,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从天津撒得富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复合肥料50袋/40公斤,购进价每袋50元,销售价每袋52元,均已全部售出。综上,上述不合格化肥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获利共计100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复合肥料,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当日已张贴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2 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季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季策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3 我局执法人员对深泽县春芝农资经销部(王春芝)委托人季策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复合肥料认可事实及数量、价格;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王春芝的身份事实;

5当事人所提供的复合肥料进货票据、供货商相关资质及销售台账,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复合肥料数量和价格;

6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事实;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对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2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告〔2026〕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已全部售出一个多月,无法追回,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施:2023.08.29)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2:一般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2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3月6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  份归档,二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