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43号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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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焦玉雷

住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5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焦玉雷在深泽县耿庄村生产“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其制造标有“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400瓶,规格:3千克+赠800克/瓶,厂名: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主要用于制造工具灌装机1台。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营业执照,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开始生产标有“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截至案发时共生产“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500瓶,规格3千克+赠800克/瓶,厂名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共销售100瓶,每瓶销售价格:13元,每瓶成本价格:10元,每瓶盈利3元,共盈利300元,货值金额共计6500元。当事人生产标有“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都是在晋州市小樵集市销售的,集市流动人口较多,都是现金交易,不能追回。当事人生产标有“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所使用的包装瓶是在晋州市小樵集市赶大集时看到有人宣传定制洗衣液包装瓶,他就找对方定制购买了500个,对方不留联系方式,只让他留下工厂收货地址,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上门的每个包装瓶花费2.8元,总共花费1400元,双方现金交易。当事人未经“comfort”、“金纺”商标注册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物护理剂,且冒用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当事人2025年1月1日石家庄兰益日化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生产加工“艾尔哆”商标洗衣液委托书截至目前共生产加工3000“艾尔哆”商标洗衣液,每瓶加工费0.15元,共获利450元。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外地出差逾期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焦玉雷生产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深泽县耿庄村生产“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且未办理营业执照拒不改正的事实;                                                        

2、 对当事人焦玉雷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营业执照擅自生产加工洗衣液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衣物护理剂的认可事实及经营情况;                                                                                                                     

3、生产加工委托书复印件、出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石家庄兰益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洗衣液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买“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包装瓶的数量及花费金额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7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年8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实施: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年2月22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实施:1993年9月1日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生产加工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年7月27日,实施:2022年3月1日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颁布:2023年8月29日,实施:2023年8月29日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经“comfort金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年8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实施: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年8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实施:2019年11月1日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销售“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年2月22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实施:1993年9月1日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年2月22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实施:199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加工生产“艾尔哆”商标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年7月27日,实施:2022年3月1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外地出差逾期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年7月27日,实施: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年3月17日,修订:2021年1月22日,实施:2021年7月15日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颁布:2023年8月29日,实施:2023年8月29日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年8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实施:2019年11月1日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年8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实施:2019年11月1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comfort金纺”衣物护理剂400瓶,规格:3千克+赠800克/瓶及主要用于制造工具灌装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3、罚款3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7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年3月17日,修订:2021年1月22日,实施:2021年7月15日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7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