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398805000D
经营场所: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宋彦峰
身份证号码:132*************
联系电话:13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在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花费300元购买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奶粉,发现没有国食注字,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查询不到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实施:2025.12.01修订:2025.09.12)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举报内容中的产品,我局于2026年1月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iSainte深爱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是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店铺销售员通过在微信小程序下单购买了6罐这款奶粉用于自用,每罐奶粉348元,共计2088元(含税费:174.16),剩下一罐没有用完,于是使用自己的微信号通过店铺进行了销售,销售价格低于购买价格一共就销售了一桶,价值300元,由于消费者要求信用卡支付,店员微信号及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收款码均不支持信用卡支付,深泽县佳洋孕婴用品店为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开设的另一店铺,且该店铺收款码可以通过信用卡支付,所以提供深泽县佳洋孕婴用品店的收款码对该产品进行了销售,此次交易是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并非深泽县佳洋孕婴用品店的销售行为,只是使用了该店的收款码,该收益归属于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销售公司所有。销售价格300元/罐,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深泽县佳洋孕婴用品店营业执照,证明深泽县佳洋孕婴用品店与石家庄安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关系;
3.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行为的经过以及销售价格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投诉产品的转账记录。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实施:2025.12.01修订:2025.09.12)第八十条第一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之规定,属于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了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施:2023.08.29)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施:2023.08.29)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实施:2025.12.01修订:2025.09.1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