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3-19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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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家庄同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8MA08UEPK9E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大桥头村康乐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身份证件号码:******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同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利泽旗舰店”销售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进行了抽样,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为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4433)送达石家庄同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对检验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及线上淘宝店铺“利泽旗舰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检验检测报告涉及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

石家庄同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6日成立,是“利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经抽检不合格的天然皂粉外包装标称生产方是石家庄市深泽县丽泽日化厂,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该市场主体不存在,其厂名厂址系当事人伪造。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被抽检规格批次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45袋,每袋售价15.1元,每袋获利1.4元,共获利63元,货值金额679.5元,以上产品到案发时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经抽样检验,总活性物、干钠皂项目不符合QB/T 2387-2008《洗衣皂粉》,依据《河北省洗衣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生产“利泽”天然皂粉,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规格批次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的事实。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4433),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不合格。

3、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

无异议及对其生产销售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量截图,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利泽”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天然皂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天然皂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天然皂粉的行为不涉及安全、

健康指标,且无从轻、减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施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天然皂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天然皂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施行)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利泽”天然皂粉(规格型号:4.75千克/袋 无磷 洗衣皂粉 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8月30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135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2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 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