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深市监强制〔2026〕5 号
当事人: 深泽县底家牛羊肉店
住所(住址):深泽县文昌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经查,你(单位)涉嫌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深市监强制单〔2026〕 号)]实施 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 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郭浩 、张红计 联系电话:0311-83****
联系地址:深泽县北苑西路256号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深市监强制单 【2026】5号)]。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