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河北米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CAUWK9X0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冀)XK16-114-00345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
经营范围: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食品用洗涤剂生产、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在2025年8月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河北米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1千克/瓶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生产日期2025/04/08),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pH值(25℃,1:10水溶液)6.0~10.5,检验结果为4.0”,为不合格产品;2026年3月19日我局收到报告编号为GH202503667的《检验检测报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结果进行了确认。对当事人(河北米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的行为,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5年8月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河北米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1千克/瓶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生产日期2025/04/08),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pH值(25℃,1:10水溶液)6.0~10.5,检验结果为4.0”,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生产1.1千克/瓶“利群”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2000瓶,每瓶售价3.5元,获利0.3元,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除去抽样检测无偿赠与6瓶,共获利598.2元,截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仓库未发现被抽样批次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李凯坡代表当事人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宜;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认可事实;
5.票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数量、售价、销售等情况;
6.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及货存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的违法行为,无减轻、从轻、从重及情节严重情节,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祛油除腥果蔬餐具洗,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8.2元;
2、罚款14000元;
以上罚没款14598.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