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会全鲜肉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K8MUJ11Q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注册日期:2026年03月26日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深泽县铁杆*********
经营者:王会全
身份证号:132323197*********
联系电话:13932********
联系地址:
2026年3月23日,我局与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对深泽县铁杆镇中央村王会全家中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私屠滥宰牲畜一事。经查,当事人家中院内有屠宰设施的锅台,现场案板上及冷库内共存放75公斤生猪肉,另院内不锈钢盆里存放白条鸡一只。当事人从事生猪肉经营活动不能提供营业执照;且只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以及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6年4月2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13日(农历:二零二五年腊月二十六)屠宰了自己家养殖的两头猪,屠宰后净重为200公斤,均未经检疫检验,于2026年2月14日在集市上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涉嫌私屠滥宰的行为已由深泽县农业农村局另案处理。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农历:二零二六年正月二十二)从石家庄栩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猪肉224.8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为12.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3.6元/公斤,已于2026年3月21日前在集市上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3057.28元,违法所得为224.8元。2026年3月20日再次从石家庄栩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猪肉100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为11.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2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220元。至案发时已售出25公斤,剩余75公斤生猪肉未售出,违法所得为25元。货值金额共计4277.28元,违法所得共计249.8元。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生猪肉经营活动且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6年4月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剩余的75公斤生猪肉,已自行加工煮熟,留作自家食用。当事人且已于2026年3月26日办理了名称为深泽县会全鲜肉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但仍不能提供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生猪肉经营活动且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以及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仍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猪肉进销数量、价格、盈利等情况,以及办理营业执照,仍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的认定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5.供货方资质及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缺少:进货凭证);
6.销售记录及货款交易截图,证明当事人对经营生猪肉的进销价的事实;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种文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生猪肉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 实施:2022.03.01)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5.09.12 实施:2025.12.01)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因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自2023年8月29日施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生猪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 实施:2022.03.01)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5.09.12 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于2026年2月13日屠宰并销售的未经检疫检验的200公斤生猪肉的违法行为,深泽县农业农村局已做出处罚,我局不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第十九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 修订:2025.09.12 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从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4:“较轻:拒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9.8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5249.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