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瑾冉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EM9QNB9M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赵八镇小梨园村富强路***排***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明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3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石家庄瑾冉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洗衣粉。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QB/T2387-2008,厂名:石家庄云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的超净洗衣粉255袋、未使用的超净洗衣粉包装袋1600个、超净洗衣粉标签4000个和顽渍净洗衣粉标签8500个;在现场还发现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GB/T13171.1WL-A,厂名:东莞市立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厂址:东莞市望牛墩镇古塔路的超净洗衣粉包装袋1200个。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
经查,石家庄瑾冉日化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5年6月6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深泽县赵八乡小梨园村一厂房内。当事人是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自行开车去沧州南北村购进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QB/T2387-2008,厂名:石家庄云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的超净洗衣粉包装袋共3100个,每袋0.5元、超净洗衣粉标签共4000个,每个0.1元、顽渍净洗衣粉标签共8500个,每个0.1元;购进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GB/T13171.1WL-A,厂名:东莞市立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厂址:东莞市望牛墩镇古塔路的超净洗衣粉包装袋1200个,每袋1.3元,当事人已经失去对方的联系方式。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QB/T2387-2008,厂名:石家庄云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的超净洗衣粉,经执法人员核查,其外包装标注的石家庄云净商贸有限公司,该市场主体不存在,其厂名厂址系当事人伪造。当事人共生产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QB/T2387-2008,厂名:石家庄云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的超净洗衣粉1500袋,到案发时已售出1245袋,每袋售价21.8元,每袋获利3.8元,共获利4731元,货值金额32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洗衣粉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洗衣粉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生产销售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超净洗衣粉销货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净洗衣粉的价格及数量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家家且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授权书,证明该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超净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因当事人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且无从轻、减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施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超净洗衣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QB/T2387-2008,厂名:石家庄云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的家家且超净洗衣粉255袋、包装袋1600个、超净洗衣粉标签4000个、顽渍净洗衣粉标签8500个;2、没收外包装标注:规格5kg,执行标准GB/T13171.1WL-A,厂名:东莞市立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厂址:东莞市望牛墩镇古塔路的超净洗衣粉包装袋1200个;3、没收违法所得4731元;4、罚款16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