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深泽县建立餐饮店(王琪)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K26H1C9G
住所:深泽县铁杆镇后马里村******
经营者:王琪
身份证号:1427021990********
联系电话:1573538****
联系地址:
山西省永济市**********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深泽县建立餐饮店(王琪)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44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6年3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深泽县建立餐饮店(王琪),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2人。2025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建立餐饮店(王琪)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开始营业,至案发时,营业收入共489元,违法所得为489元。经查询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截止到案发时仍未查询到当事人提交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2025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直至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2.较轻: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9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148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