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小玲熟食店(刘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ENLKCX90
联系地址:深泽县*********************
经营者:刘灵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经营地址:深泽县留村乡*****************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泽县小玲熟食店(刘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活动。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4月4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共加工熟食鲜鸡琵琶腿10kg,成本价12.6元/kg,销售价为25元/kg,白条鸡25kg,成本价10.6元/kg,销售价为23元/kg,猪肝23.88kg,成本价4元/kg,销售价为10元/kg。截至2026年4月30日前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063.8元。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7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和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深泽县小玲熟食店(刘灵)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刘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刘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以及在违法经营期间内进销货台账复印件,获得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可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5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
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食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轻1逾期1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63.8元;
2、罚款:13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63.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6月1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