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30号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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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翰鑫肉类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GE0XR9E
联系地址:深泽县赵八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130128020164
经营者:王孟
身份证号码:130128************
联系电话:134*********
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赵八南赵八长青路东头300米路北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石深检刑行意【2025】4号),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驴肉,我局于2026年1月6日进行核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电煮锅2台、电子秤1台,未发现卤制好的驴肉及驴肉制品。2026年1月23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深泽县南赵八村从事驴肉加工销售。2024年9月4日深泽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对其生产的熟驴肉进行抽检时发现亚硝酸盐超标,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2024年9月18日我局、公安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其生产的驴肉再次进行检验,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 5009.33-2016第二法、GB 5009.28-2016第一法、GB 5009.35-2028亚硝酸盐87(检出限1mg/kg),当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查找相关原因。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将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驴肉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给深泽县公安局,当日,深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石深检刑行意【2025】4号),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当事人王孟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26年1月6日我局进行核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电煮锅2台、电子秤1台,未发现卤制好的驴肉及驴肉制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本,202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共生产亚硝酸盐超标驴肉455斤,每斤售价110元,全部售出,销售额为50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深泽县翰鑫肉类食品加工厂(王孟)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卤制好的驴肉及驴肉制品的事实;
2、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王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价格公示牌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驴肉价格情况;
5、当事人提供了3份合格检测报告,公安局提供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我局提供1份不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生产亚硝酸盐超标驴肉的事实;
6、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孟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驴肉认可的事实;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4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驴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未能追回产品,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未能追回产品,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一般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5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600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