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46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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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赵伟宾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
住所:深泽县赵八乡*********
电话:***********
2026年4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赵伟宾生产“”洗衣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赵伟宾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现场未悬挂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也处于停产状态,在其经营场所门口角落发现有生产设备烫口机一台,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产品,执法人员将产品图片
提供给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宝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初开始无照生产标有“”洗衣粉,至案发时共生产“”洗衣粉600袋,成本价:9元/袋,销售价:9.99元/袋,货值金额共计5994元,至
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共盈利594元。由于网店于4月19日被抖音平台查封关停,该生产经营摊点不再从事洗衣粉生产经营活动,终止经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物
品“”在图案、颜色、字形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宝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其近似,很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承认所生产商品为侵权商品,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商标行政执法证据
规定》(颁布:2024.12.26 实施:2025.01.01)第十八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涉案物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有“”洗衣粉的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无照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粉的认可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网店销售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情况;
5.当事人提供购进“”洗衣粉包装袋的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包装袋的数量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生产销售“”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实施:2022.03.01)第三条第一
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属于未经设
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宝洁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46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首次违法,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生产销售“”洗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实施:2022.03.01)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网店被抖音平台查封关停已经
不再从事洗衣粉生产经营活动,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宝洁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
致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
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
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洗衣粉设备烫口机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
3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3059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
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