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25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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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嘉田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DDJ3047B
住所(住址):深泽县赵八镇***********
法定代表人:赵强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
联系电话:***********
我局接到举报反映石家庄嘉田日化有限公司销售的洁厕液缺斤短两问题。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进行定量包装抽样,并将样品送至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6)LXH31X0003),经检验,石家庄嘉田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2月24日,共生产被抽查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4000瓶,2026年1月15日接到举报现场核实后该经营场所内只剩余40瓶该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未售出,依据《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4.3.2.2抽样方案对其生产的该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32瓶进行抽检。抽检该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生产批号:20251224,净含量:1000ml。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净含量标注检验的检验结果:标注的显著性5.5mm,净含量计量检验的检验结果是:平均实际含量448.83ml、实际标准偏差11.16ml、修正值2.46ml、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451.29ml、T1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为0、T2的短缺商品的数量为32,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售价2.78元/瓶,其中32瓶用于定量包装抽检,剩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1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的事实;
2、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6)LXH31X0003),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赵强的身份情况;
4、“洁护宜品”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权情况;
5、对当事人赵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的“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的认可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的数量、售价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于2026年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罚告〔2026〕2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施:2023.08.29)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洁护宜品”栀子花香氛洁厕液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9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较轻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整,以上共计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