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22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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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深泽县诗美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336144016X
住所(住址):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张月辉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
联系电话:***********
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深泽县诗美奇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衣物除菌液缺斤短两问题。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倍娜思”衣物除菌液进行定
量包装抽样,并将样品送至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6年1月6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
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5)LXH31X0316),经检验,深泽县诗美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倍娜思”衣物除菌液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
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倍娜思”衣物除菌液。在法定
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共生产被抽查批次“倍娜思”衣物除菌液2000瓶,该批次“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生产批号:20250305,净含量:1000ml。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倍娜思”衣物除菌液,净含量标注检查:标注的显著性3.5mm,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净含量计量检验:标注净含量:1000ml,10
瓶的实际含量(ml)分别是1、896.73ml、偏差(ml)103.27ml,2、873.80ml、偏差(ml)126.20ml,3、878.20ml、偏差(ml)121.80ml,4、890.17ml、偏
差(ml)109.83ml,5、880.78ml、偏差(ml)119.22ml,6、882.35ml、偏差(ml)117.65ml,7、872.69ml、偏差(ml)127.31ml,8、882.55ml、偏差(ml
)117.45ml,9、875.86ml、偏差(ml)124.14ml,10、881.20ml、偏差(ml)118.80ml,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及净含量不合格。当事
人生产的该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倍娜思”衣物除菌液:售价6.99元/瓶,其中10瓶用于定量包装抽检,剩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3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事实;
2、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5)LXH31X0316),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倍娜思”衣物除菌
液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及净含量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月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张月辉的身份情况;
4、“倍娜思”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权情况;
5、对当事人张月辉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及净含量不合格的“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认可
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数量、售价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于2026年3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罚告〔2026〕2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
:2023.06.01)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
合格“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
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施:2023.08.29)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
2023.06.01)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倍娜思”衣物除菌液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第
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
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
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第十八条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96、《定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23.03.16实施2023.06.0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较轻: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相应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整,
以上共计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
100384856210019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