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4-2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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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单位
名称
序号 抽查类别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经营(驻在)期限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注册资本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即时公示信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现场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定价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4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经营行为。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现场检查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7 广告行为检查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取得《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对医疗美容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及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发布医疗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是否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抽样检测、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的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的检查,企业承诺内容核实。  
10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12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工制作过程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 抽样检测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19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4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商标印制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25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26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食盐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检查;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贮存、交付、销售、追溯的检查;食盐召回的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食盐批发)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的检查;经营条件的检查;产品质量状况与标签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县发改局 27 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是否执行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属地负责、共同监管
政府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是否执行政府投资审批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是否执行政府投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28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是否执行项目建设核准、备案等有关规定。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29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 属地负责、共同监管
30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区域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双随机抽查 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煤替代方案及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要求等有关规定。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31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县发改局 3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帐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帐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卡章程和协议)。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查看财务记账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账户余额等情况。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33 零供公平交易管理 零售商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验供货合同、出入库清单、货款支付相关财务票据。  
零售商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情况。  
34 零售商促销管理 零售商促销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看明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如果是限时促销,查看商品是否充足,以及销售记录和凭证等。  
县发改局 34 零售商促销管理 3000平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备案回执等资料。  
3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对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  
对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经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36 二手车流通管理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级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  
37 汽车销售管理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38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对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  
县发改局 39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是否规范。  
40 成品油市场管理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审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是否合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41 洗染业管理 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洗染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洗染店是否有防渗漏措施;检查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2 家电维修业管理 对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职业、技能资质;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张贴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上岗工作人员有没有配置职业资质标识,在岗工作人员是否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上岗证;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唆使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实事,冒充家电生产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43 家庭服务业管理 家庭服务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家庭服务机构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是否有家庭机构或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有没有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家庭服务员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是否如实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材料,和有效住址和联系方式。  
44 餐饮业管理 餐饮经营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没有节俭消费提醒提示贴,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用水是否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厨房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县发改局 45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完整的合同或手续;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包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行为;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设计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参建项目是否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是否有结构分部和孔口防护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6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与人防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人防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特点;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7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8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生产条件是否满足生产活动需要;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存在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是否存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是否存在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存在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是否存在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9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是否存在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发改局 50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发改局 51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是否纳入学校课程;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是否落实师资培训。  
对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二)。 是否有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计划;是否有相关资料器材;每年是否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活动。  
52 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教育局 53 对校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对校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4 教师培训工作检查 教师培训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55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五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巡查、听取汇报、组织座谈、个别了解 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56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 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公安局 57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等。 现场检查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设置专职安全保卫机构,配足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尽责,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物防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标准,银行自行押运的运钞车车况、押运作业人员执行任务的规范操作情况,制度、预案、登记记录等有关资料情况;数据中心及联网监控中心安全情况,枪支安全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  
58 保安服务业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服务;是否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是否按规定核查客户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是否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现场检查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否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现场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是否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保安培训内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是否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保安员资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获得保安员资格证。  
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内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59 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检查 旅馆业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实地检查 是否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情况;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章刻制业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实地检查 承接印章刻制业务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是否按照规定取消准刻审批,改为信息化备案,并按照规定的名称、规格、式样和数量如实登记采集;是否1日内完成公章刻制;是否有伪造、私刻公章违法犯罪行为。  
废旧金属收购业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实地检查 是否如实登记收购物品信息;是否经营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典当业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实地检查 是否执行验证、登记制度;是否承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物品。  
机动车维修业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实地检查 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场所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实地检查 是否有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组织淫秽表演、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场所设置的包间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间是否安装了内置锁。  
60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对营业性射击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检查枪支弹药配置状况、保管设施、涉枪人员、制度落实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情况。  
县公安局 61 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爆破作业安全检查。  
6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是否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规定。  
63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的监管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销售、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64 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监管 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5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监管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销售、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66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监管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县公安局 67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对动物保护、科研单位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检查枪支弹药配置状况、保管设施、涉枪人员、制度落实情况。  
68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爆破作业安全检查。  
县公安局 69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的监管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销售、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70 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监管 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71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监管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销售、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72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监管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殊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高温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74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75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76 对外国人就业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外国人就业证件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外国人是否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7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教育法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78 对劳务派遣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79 妨碍行政执法行为检查 对妨碍行政执法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县生态环境分局 80 对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科技检查、实地检查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排污口设置及备案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建立、保存情况,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减排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81 涉消耗臭氧层物
质(ODS)的生产、
使用、销售、维修、
回收、销毁及原料
用途等企业和单
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领取及执行情况;按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企业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对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CTC合法销售和处置情况。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采购和使用情况。  
82 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一致性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实地检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  
83 对自然保护地的执法检查 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科技检查、实地检查 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情况。  
84 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监督 对国家及省发布实施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违规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实地检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流转等情况。  
85 对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86 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县住建局 87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88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注册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89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筑企业、工程造价企业市场行为;对进冀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91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92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备案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93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94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县住建局 9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6 燃气、供热监督检查 燃气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是否存在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等。  
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条;《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是否符合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9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  
98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9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核准内容;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内容。  
1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10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是否经过市、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0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道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道路)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03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104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0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是否符合国家、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  
106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现场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情况。  
107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是否取得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砍伐树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移植树木是否确保移植成活率。  
县住建局 108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 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109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部门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不定期抽查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监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110 建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111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检查民用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112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等,对在建建筑工程相关建设实施主体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抽样送检。  
113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检查绿色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 114 对公路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5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在建公路工程(含新改扩建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 现场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  
116 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17 对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的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经营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是否按规定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件;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是否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现场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是否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县交通运输局 117 对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的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 是否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是否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是否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是否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订立船舶管理协议并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是否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是否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使用的运输单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118 对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从业单位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从业单位的业绩、从业行为情况。  
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业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规程情况;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批情况;公路建设项目依法招标投标情况;施工许可情况;项目施工条件是否齐备;从业单位履约情况;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情况;执行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规定情况;分包转包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依法使用农民工情况;项目法人依法进行交竣工验收情况。  
119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对客运站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对道路货运(场)站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道路运输货运站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出租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包括:抽查企业日常投诉记录,是否存在乱收费、宰客、甩客等现象;到企业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及制度上墙情况;主要抽查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驾驶员培训记录;抽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抽查车辆档案中相关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的合同协议等;抽查执法过程全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文字材料等,查看证据链是否完备;抽查执法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对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租赁车辆备案情况、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 120 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包括: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查看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群众投诉、咨询记录,投诉的处理情况。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安全评估投入运营情况;全程参与试运行;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列车驾驶员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考核上岗;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储备的应急物资是否满足需要,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运行图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等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 121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122 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兴办畜禽养殖场备案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123 生鲜乳收购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相关条件要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24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易燃易制爆等危险品使用、保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 易燃易制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及各类病毒(菌)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行生产的厂房、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12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现场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  
126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制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地检查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127 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抽查 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种子真实性、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8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关于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是否销售的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129 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 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利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否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否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  
县农业农村局 130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检查 培训业务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实地检查 培训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实地检查 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送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 是否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131 对农机维修者的检查 维修人员资格证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实地检查 维修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书。  
技术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维修者使用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  
维修配件 重点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是否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维修范围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维修数据报送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32 对农药产品抽查 抽查农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  
县农业农村局 13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 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是否规范。 涉及市场监管和海关部门
134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实地检查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  
135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实时 是否遵循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结合当地实际落实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实时 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结合当地实际落实
县文旅局 136 出版物发行单位“双随机”抽查 出版物发行单位“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新闻出版局,市、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对发行单位检查是否销售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出版物进销货凭证留存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7 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双随机”抽查 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新闻出版局,市、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对印刷企业检查是否承印非法出版物、印刷委托书执行情况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五项制度落实情况;对复制企业检查是否复制非法出版物和复制委托书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8 电影“双随机”抽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电影局,市、县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现场检查 电影院是否按照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许可事项合规经营,票务系统安装使用是否规范;电影院是否按照向观众明示的时间放映电影;电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9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40 艺术品“双随机”抽查 艺术品“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4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文旅局 142 互联网文化“双随机”抽查 互联网文化“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43 艺术考级机构“双随机”抽查 艺术考级机构“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实际资质、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显示的内容相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考级备案材料进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144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导游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145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旅游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否存在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  
146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双随机”抽查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双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 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147 A级景区监督管理 A级景区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五章。 现场检查 景区管理机构、规章制度、领导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管理人员专业知识问题,厕所内部建设是否达到《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中的相应要求、厕所设备简陋破损、异味较重、卫生情况。  
县文旅局 148 全省广播电视广告、频率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督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广告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违规广播电视广告。  
全省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擅自出租、转让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擅自传送违规广播电视节目。  
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检查 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  
149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情况监督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秩序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规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传输,有无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传送,有无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有无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无擅自占用无线频率、频段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已经批准播出频率、频段技术参数的情况及其他违规情况。            
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配置是否安全可靠,重要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150 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实地检查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是否经过审批,经过审批允许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在开展安装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5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是否制作并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发行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是否有境外资本流入。  
县文旅局 152 对彩票代销者行为检查 对彩票代销者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地检查 彩票代销者销售行为,须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彩票、赌博设施、互联网售彩、赊销彩票、非实体票兑奖、分期兑奖、虚假性宣传、截留中奖奖金、向未成年人售彩、兑彩等行为。  
153 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经营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经营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经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县卫健局 154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对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对宾馆、旅店等住宿公共场所是否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155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对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县卫健局 155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对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156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明、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157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对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现场检查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对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对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58 对托育(幼)机构卫生的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托幼机构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对托育机构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现场检查 托育机构的备案情况、人员配备、收托管理、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15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 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县卫健局 15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重点为: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160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考试合格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161 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162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现场检查 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县卫健局 162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163 对消毒产品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4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165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 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县卫健局 165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无实施代孕技术,有无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有无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技术质量是否合格。  
县卫健局 166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依法执业;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及时救助危重患者;规范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药品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等。  
167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护士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护士执业情况。  
168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情况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 169 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 煤矿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170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 地下矿山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作业现场以及外包工程行为等安全管理情况。  
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作业现场以及外包工程行为等安全管理情况。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选矿厂的安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选矿安全规程》、《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外包工程行为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安全投入、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171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培训、安全许可、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培训、安全许可、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管道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 安全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培训、安全许可、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 171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书面检查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172 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 冶金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有色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建材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机械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轻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纺织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烟草企业的安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商贸企业的安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冷库设计规范》。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173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资质变更情况、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过程控制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资质变更情况、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过程控制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基本条件保持情况检查、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过程控制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174 对防震减灾科普学校(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情况的检查 对防震减灾科普学校(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是否有开展宣传教育的场所。  
县税务局 175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检查 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跨区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实地检查、调账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相结合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非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跨区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实地检查、调账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相结合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异常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跨区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实地检查、调账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相结合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县统计局 176 对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农村、工业、能源、投资与建筑业、贸易外经、人口和就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等专业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等。  
县财政局 177 执业质量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178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相关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县烟草专卖局 179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许可管理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 是否亮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等。  
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卷烟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 是否有卷烟零售许可证,是否销售假私卷烟,是否销售非本店配送卷烟。  
卷烟抽查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 卷烟条盒激光码是否与卷烟零售许可证一致,是否存在销售霉变卷烟等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0 公示信息抽查 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 主要核查矿业权人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和错报等情况;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181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测绘资质巡查:检查单位是否符合当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对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测绘质量检查: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质量管理职责及落实、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检查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合同登记本,是否有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材料,项目备案登记与项目合同是否对应,备案登记是否及时有效。测绘航空摄影活动:检查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备案登记、空域申请、成果保密等情况。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检查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否得到批准的检查。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检查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检查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信息,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否录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建设:检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检查单位注册测绘师是否依法进行了注册,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继续教育。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是否非法转包测绘项目,是否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检查:检查单位是否安排专人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是否按期完成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182 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  
18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规划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场所有无变化,是否符合乙级资质的规定条件。  
184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对2025年3月底前省级批准的用海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用海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文件要求使用海域等情况。  
185 地理信息管理综合检查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生产、保管、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密地理信息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采矿权人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的情况。  
187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场主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8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及林草种质资源的监管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否超越许可的范围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及许可变更情况;林草种子自检、包装、档案、标签、使用说明、广告等制度执行情况;销售的林草种子质量情况。  
189 对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检查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是否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  
190 对林地及林木资源的监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临时使用林地情况等。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况等。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1 对草原的监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192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检查 省林草局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193 地理信息管理综合检查 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测绘成果是否按要求及时、规范汇交。根据被检单位的产值和项目备案情况确定项目数量,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要求确定汇交内容和范围。以被检单位的汇交凭证作为汇交依据,确定其是否及时、规范汇交。检查要求:(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二)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三)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地图审核通过件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地图审核通过件的抽查以书面形式开展。主要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核查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等。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单位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自查总结,省厅将一并听取各地工作汇报。检查要求:(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二)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三)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县司法局 194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检查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监管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的监管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的监管
县司法局 195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检查材料等方式 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和公证质量等情况。  
196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197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 书面检查 根据司法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对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进行评估。  
县水利局 198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县水利局 199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后续监管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修建项目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是否有影响。  
2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201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202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场检查 采砂现场是否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现场监管制度;有无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治理河道,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203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围垦河道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204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场检查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基本条件、水城及其岸线保护、管理与服务进行复核。  
20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206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现场检查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  
207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看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208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县水利局 209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现场检查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210 对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利统计管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211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坝顶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212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  
213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  
县水利局 214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是否达标。  
215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县气象局 216 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17 对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18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19 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0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升放气球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县气象局 221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2 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3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4 对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5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6 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监督检查 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7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8 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资料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29 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查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县民政局 230 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231 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落实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情况。  
232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金融股 233 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和风险管控情况的现场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资产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  
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在保业务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  
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关联担保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  
对融资担保公司提取准备金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等。  
对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等。  
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开展业务和风险管控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县政府办金融股 234 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和风险管控情况的现场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对外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信息资料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风险防控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235 对典当行开展业务和风险管控情况的现场检查 对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等;《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等。  
对典当行风险防控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风险控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对典当行业务合规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等;《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八条等,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依法合规经营、回归典当本源;资金管理是否合规;当票、续当凭证、当物的管理是否合规;档案管理、信息化情况、财务管理是否合规等。  
236 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和风险管控情况的现场检查 对融资租赁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十五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等。  
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合规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十五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按照经营规则开展业务等。  
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十五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风险控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237 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业务和风险管控情况的现场检查 对商业保理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等。  
对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合规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是否按照经营规则开展业务等。  
对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管理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至第十款;《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风险控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县民宗局 238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县民宗局 239 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县医保局 240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对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241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 242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243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验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44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是否具备从业条件;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245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下列内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县科工局 246 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该现场进行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有关活动内容是否一致;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核实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247 食盐专营监督检查 对食盐定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部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实地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48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