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开展回收经营须办理的手续?
我县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旧货回收企业;二是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包括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三是各类废旧杂品回收企业和个人,含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
根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县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收购特殊品种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二、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关要求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相对远离。
(二)所有站点有外墙围挡,不准占道经营,门前经营,不影响市容市貌、村容村貌。
(三)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四)定期对经营场地进行消毒;
(五)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六)建立可追溯废旧品回收登记台账。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篦等城市共用设施。
(二)无报废证明的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无报废证明的铁路器材。
(四)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园林等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查询的涉案物品或者来路不明的物品。
(六)民用收购站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七)枪支、弹药等军用器材。
(八)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柴油桶、汽油桶、机油桶及报废液化气罐、电瓶。
(九)未成年人投售的可用物品和居民投售的与家用无关的各种专用器材等物品。
(十)标注涉密文件及国家机关标注不予公开的内部资料、刊物。
五、联系方式
县再生办地址:真武路12号四楼 电话:8352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