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县社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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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当事人第一次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而被处罚且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40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