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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深泽县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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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审查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为依据。
二、保密审查的主体
设立专门保密审查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单位负责人、单位信息员共同组成。
三、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四、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保密审查的工作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认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涉及多个单位的,可由经办单位提出,交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2.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3.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由保密局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深泽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20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