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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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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个体工商户。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分类标准进行审核,经走访核实、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二)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通过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为吊销、注销、撤销、另册状态;

2、个体工商户未报送申报之日前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5、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7、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8、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9、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10、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

(二)具体标准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B.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C.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依托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B.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C.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D.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E.获评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餐饮名店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在本地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的;

B.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 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新兴产业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D.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五、数量比例

“名特优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实施年度信息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不符合标准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认定或撤销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内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