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9-03    来源:金融办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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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2026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二、地方金融领域(1项)
1 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有关资产的行政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