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7-16    来源:水利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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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类别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现场检查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2 对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利统计管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322号)第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3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4 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节约用水工作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超计划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5 对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危害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行为;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落实配套工程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情况。  
6 对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并及时公开穿跨邻接项目管理规定、技术要求和办事指南情况;对穿跨邻接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报告及文件提出意见情况;与穿跨邻接项目建管单位签订建设和运行阶段的相关协议情况;对穿跨邻接项目监测、检查等管理工作情况;参加穿跨邻接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实施穿跨邻接项目情况。  
7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坝顶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8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  
9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10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11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围垦河道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发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围垦河道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12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河北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水河湖〔2022〕40号) 现场检查 对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基本条件、水城及其岸线保护、管理与服务进行复核。  
13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发布,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14 对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
网络检查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已确定的生态流量值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15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看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16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  
17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20年10月31日第五次修正)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1月11日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2019〕58号)
现场检查 采砂现场是否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现场监管制度;有无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治理河道,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18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发布,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 (国汛〔2012〕3号)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