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频次上限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5 |
| 2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2 |
| 3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镇 | 乡镇 | 2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