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深泽县软玉香豆腐坊(路宝峰)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ETGMH08
住所:深泽县深泽镇城内村永泰巷****号
经营者:路宝
2026年3月12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路宝峰在位于深泽县深泽镇城内村永泰样9号,从事豆腐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6年3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豆腐加工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9日开始,在位于深泽县深泽镇城内村永泰巷9号,从事豆腐加工经营活动的,自2026年3月9日至案发时,当事人从事豆腐的加工制作销售活动,营业收入共计2609.6元,违法所得2609.6元。经查询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截止到案发时仍未查询到当事人提交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4.使用原材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材料的来源;
5.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6月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取得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逾期 1个月以下。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故依据 《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0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2.较轻1: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9.6元;
2.罚款1300元。
以上罚没款3909.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