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91号
发布时间:2026-07-03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名称:石家庄鑫涤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8MA7L58MB8C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孙玉召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批发;鞋帽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2025年7月18日,我局接到深泽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石家庄鑫涤日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的“阿吉朗萨”皂粉使用的商标图案,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西藏刚朗扎姆商贸有限公司“阿吉朗萨”(第60836225号)注册商标的整体构图和外观近似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8月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并对移送涉案物资“阿吉朗萨”皂粉(5kg/桶)1995桶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开始生产“阿吉朗萨”皂粉,当事人将生产的1995桶“阿吉朗萨”皂粉销售给沧州黄骅的朱红举,后朱红举将这批皂粉销售给西藏的马哎有不。2024年5月11日这批皂粉孙玉召在石家庄市润丰物流园准备发往西藏日喀则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生产的“阿吉朗萨”皂粉,外包装标注有:“阿吉朗萨”新一代多功能皂粉,总重量5kg,石家庄飞腾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耿庄村企业东路10号,执行标准:Q/28FT004-2021,保质期:三年,合格,生产日期:20240312,限用日期:20270311 。当事人至案发时共生产了“阿吉朗萨”皂粉(5kg/桶)1995桶,以每桶12元多的价格销售,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4000元,共盈利4000元。当事人未经“阿吉朗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西藏刚朗扎姆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吉朗萨”皂粉,且冒用石家庄飞腾日化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深泽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一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石家庄鑫涤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情况;
证据三、对石家庄鑫涤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可事实;
证据四、石家庄鑫涤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及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五、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阿吉朗萨”皂粉使用的商标图案,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西藏刚朗扎姆商贸有限公司“阿吉朗萨”(第60836225号)注册商标的整体构图和外观近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阿吉朗萨”皂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生产的“阿吉朗萨”皂粉使用的“商标图案,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西藏刚朗扎姆商贸有限公司“阿吉朗萨”(第60836225号)注册商标的整体构图和外观近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阿吉朗萨”皂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修订:2019.04.23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阿吉朗萨”皂粉(5kg/桶)1995桶;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3、罚款68000元。
以上罚没款7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