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54号
发布时间:2026-08-04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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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8347848422G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身份证号码:13232219*********

联系电话:15832******

联系地址:深泽县******

2026年4月20日,我局接到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侵犯“超能”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线索(仅为部分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其沟通后,2026年5月8日,收到案件线索完整相关证据材料,5月9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移送函涉及的产品“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执法人员将产品图片提供给当事人看,经当事人当场核对确认,当事人认可涉案产品为其该公司生产。当事人所生产的涉案物品超能7+7”使用的“超能”在字形、文字组合、视觉整体观感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超能”第7607317号注册商标及其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6年5月9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0日,我局收到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扣押物品“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154瓶。2026年5月21日,经当事人核对确认,当事人认可涉案产品为其该公司生产。现场发现主要用于生产“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灌装机1台。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

经查,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成立日期:2015年8月14日。当事人主要生产威依恋”牌洗衣液。原有产品因大环境不好一直销量不佳,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开始生产涉案“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600箱(净含量:2kgX6桶),每箱成本价19元,售价21元,共盈利1200元,货值金额12600元,2026年3月14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所生产的涉案“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外包袋正面标注:“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净含量:2kgX6桶,超能集团洗涤日化有限公司,侧面标注:超能集团洗涤日化有限公司 监制,地址: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2C號啟如商業大厦6樓602室;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开发区;执行标准Q/BYCRH001-2023;保质期:三年 合格;限用日期及批号见包装标示。威依恋® 当事人外包装标注的超能集团洗涤日化有限公司,在同类洗涤产品突出使用“超能集团”文字,使误认为涉案商品与超能知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经核查,当事人标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开发区,并不存在,属于伪造厂址。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申请“超能7+7”商标,2025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2025年11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再次申请“超能7+7”商标,2026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2026年6月7日再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当事人所生产涉案“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箱体上实际标注的“超能7+7”标识,与其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字体样式均不相同;该实际使用标识在字形、文字组合、视觉整体观感上,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607317号“超能”注册商标及其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当事人未取得第7607317号“超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许可,擅自在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类洗涤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标识,该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侵权产品及伪造厂址的事实;

证据二、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情况;

证据三、收到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线索来源及“超能”商标专用权情况;

证据四、对石家庄百叶草日化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康龙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厂址的认可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价格、数量及售出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印制“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标签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标签的数量及价格;

证据七、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突出使用“超能7+7”字形、文字组合、视觉整体观感上,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607317号“超能”注册商标及其近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当事人外包装标注的超能集团洗涤日化有限公司,在同类洗涤产品突出使用“超能集团”文字,使误认为涉案商品与超能知名商标有密切联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伪造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重、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有较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的“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突出使用“超能7+7”字形、文字组合、视觉整体观感上,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607317号“超能”注册商标及其近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外包装标注的超能集团洗涤日化有限公司,在同类洗涤产品突出使用“超能集团”文字,使误认为涉案商品与超能知名商标有密切联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伪造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一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能7+7”迷雾魅惑百合洗衣原液154瓶、灌装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罚款79000元。  

以上罚没款80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