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深泽县佳宁烧饼店(杨会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F8WEE5T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2130128001203
住所(住址):深泽县桥头乡*****
经营者: 杨会如
身份证号码:13232319*******
联系电话:15081****
联系地址:深泽县桥头乡******
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深泽县佳宁烧饼店(杨会如)操作间冰箱内生肉和熟肉未隔离存放,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
经查,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操作间冰箱内生肉和熟肉未隔离存放 ,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2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箱内生肉和熟肉仍未隔离存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5日及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及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操作间冰箱内生肉和熟肉未隔离存放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2、2026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操作间冰箱内生肉和熟肉未隔离存放及逾期未改正认可的事实。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制作食品时生熟未隔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25.11.26实施:2026.05.01)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项:“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作食品时生熟未隔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25.11.26实施:2026.05.01)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25.11.26实施:2026.05.01)第五十二条 :违法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的规定,应当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29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