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润萃香小吃店(宋家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G3EG08P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301280005945
2026年6月3日,我局收到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石深检行公建(2026)5号关于****经营的卤驴肉、预包装产品驴肉糕,经检验,卤驴肉(风险监测报告:NO:LC-JD-F2609975):驴源性成分,实测值未检出驴源性成分,马源成分,参考值不得检出马成分,实测值:检出马成分,预包装产品驴肉糕(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LC-JD-F2609976):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2026年6月3日,经查,百年老店西河李亚恩肉糕,营业执照名称为深泽县润萃香小吃店,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将卤驴肉(风险监测报告:NO:LC-JD-F2609975),驴肉糕(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LC-JD-F260997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签收,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食品,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从深泽县恩之肉制品加工厂购进马肉10斤,购进价格为65元/斤,销售价格130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当事人在2026年5月1日从深泽县恩之肉制品加工厂购进预包装产品驴肉糕50根(规格:500g/根),购进价格每根8元,销售价格每根10元,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掺假掺杂的肉制品事实;
2、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宋家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涉嫌掺假掺杂的肉制品购进及数量、价格情况。
4、当事人提供了预包装产品驴肉糕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预包装产品驴肉糕的来源及产品的合格情况。
5、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7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货值金额较少,盈利和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为家族传承单位,当事人因在长期起早贪黑的高强度劳动中,身体有多种疾病,且有长期经营的意愿,为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了维护好深泽西河肉糕金字招牌,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1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12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