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深泽县袁敏肉食店(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DL4E413P
法定代表人: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南苑路壶中天对过胡同路西
身份证号:132323********1121
联系电话:155*******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鲜肉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展开经营活动)
2026年5月20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深泽县袁敏肉食店(袁敏)经营腐败变质的猪肉。对当事人(深泽县袁敏肉食店(袁敏))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猪肉案,2026年5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南苑路经营场所的冷库进行检查时,在冷鲜库内发现14扇从裕华区购进的猪胴体,执法人员对这14扇猪胴体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当日对该批猪肉进行了抽检,经河北省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No:LC-WTF2600405):“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检测结果为76.2m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腐败变质猪胴体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从新疆石河子市运送过来的猪胴体认可事实;
4.进货交易收据,证明当事人购进猪胴体数量、售价等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畜禽定点屠宰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证明供货方的资质;
6.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及货存情况;
7.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较轻行政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9.12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腐败变质食品)的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5000元;
2.没收腐败变质猪肉563公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