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64号
发布时间:2026-09-03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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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月强烧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BXFPM7M

联系地址:深泽县******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130128020072

经营者:刘月强

身份证号码:132323197*********

联系电话:131311*****

经营地址:深泽县*******

2026年4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深泽县月强烧饼店(刘月强)购进的“酱马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2026年4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4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复查该店,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4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深泽县月强烧饼店(刘月强)购进的“酱马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于4月26日前改正,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提供了2025年12月30日的“酱马肉”检测报告,无法提供该批“酱马肉”的最新检测报告和“马板肠”的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在微信名称是“请你喝瓶1664”那里购进“酱马肉”28.64斤,每斤进价为48元,共花费1374元;购进“马板肠”2.4斤,每斤进价为65元,共花费156元。当事人购进的“酱马肉”和“马板肠”,每斤销售价80元,除当事人将购进的“马板肠”和五斤“酱马肉”送给了外地亲戚以外(没有收费)。剩余的已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1890元。当事人提供购进货票据为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出具的,收货方为深泽李伟肉糕店,经调查供货商开具的票据写的是当事人店铺门头牌匾上的信息。该批“酱马肉”和“马板肠”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为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由顺丰速运邮寄送达,运单号(SF0210130652996),发货人为许*宇1*8468,发货地址为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长丰镇。因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与实际发货地不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酱马肉”的最新检测报告,当事人只提供了2025年12月30日“酱马肉”检测报告。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协查(2026)07009号)帮助鉴别辨认下是否是该农家院加工销售的,2026年5月28日,我局收到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宁市监复(2026)12号):“经核查,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已于2026年4月16日注销,执法人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协助内容无法核实。”。我局执法人员后经调查,顺丰速运发件人为沧州市许天宇,经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户籍系统》查询到负责人为许天宇营业执照名称“任丘市浩尊熟食店”开办日期2025年6月23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梁召镇老各庄村和谐路1号,联系电话:13031598468.该手机号与顺丰速运快递发货人手机号后四位尾号一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日向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协查(2026)07010号)帮助鉴别确认是否是该供货商发的货。2026年7月24日收到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经调查在当地村委会人员见证下,对任丘市浩尊食品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处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经营户,现场多次拨打系统预留联系电话均无人接通,经与当地村委会核实,该村现无此经营户,该村无该村民。后经查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户籍系统》,当事人因停止经营,营业执照已注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协助内容无法核实。并提供了“任丘市浩尊熟食店”于2026年6月10日办理注销相关资料”。

综合我局现场检查情况,结合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及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内容,当事人购进的“酱马肉”、“马板肠”等产品无法溯源,无法确定真实生产厂家,没有真实的生产厂家,所销售的肉制品无法按要求进行检验,同时当事人也承认这批马肉制品没有经过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16日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深泽县月强烧饼店(刘月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合格证明的事实;

2、2026年429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刘月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货数量及价格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为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提供的快递面单由顺丰速运邮寄送达,运单号(SF0210130652996),发货人为许*宇1*8468,发货地址为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长丰镇。当事人只提供了2025年12月30日“酱马肉”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供货方资质与实际发货地不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酱马肉”的最新检测报告;

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酱马肉、马板肠”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价格公示牌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肉价格情况;

62026年4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月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酱马肉、马板肠”无法提供该批产品检测报告,无法溯源,无法按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7、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刘月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这批马肉制品没有进行检验的事实;

  1. 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6年8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购进酱马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酱马肉”、“马板肠”无法提供该批产品进货时检测报告,且购进该批产品无法溯源,销售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的肉制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二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酱马肉”、“马板肠”无法提供该批产品进货时检测报告,且购进该批产品无法溯源,销售无法按要求进行检验的肉制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未能追回产品,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 修订:2019.07.25 实施:2016.07.01)第五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购进“酱马肉”、“马板肠”无法提供该批产品进货时检测报告,且购进该批产品无法溯源,销售无法按要求进行检验的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第二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第五十条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未能追回产品,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颁布:2016.03.29修订:2019.07.25实施:2016.07.0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一般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1890

2、罚款801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99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