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67号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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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好又多水饺坊(王建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BWEU8X55

经营者:王建波

经营场所:深泽县*************

联系电话:1**********

身份证号:1****************   

2026年7月16日,我局接到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深泽县好又多水饺坊(王建波)无生产许可生产速冻水饺涉嫌违法。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王建波当场提供了该批猪肉大葱速冻水饺的销售记录且无法提供购进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制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6年8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检疫证明、肉制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其经营场所陈列有生产速冻水饺的设备:冰柜、饺子盘、压片机,未发现成品速冻水饺,对上述涉案设施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的猪肉大葱馅速冻水饺2026年6月7日销售给正定县鸿天超市,共计80袋,每袋10斤,每袋销售价格52元,货值金额共计416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无其他对外生产销售加工的水饺的行为,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其他涉案产品的原材料进货票据、采购凭证,能够如实说明原料来源、采购数量、进货渠道等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无法提供速冻水饺原料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制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2、2026年8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检疫证明、肉制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3、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王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速冻水饺的数量、价格情况。

5、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料的来源及产品的合格情况。

6、当事人患病诊断证明和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8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当事人涉嫌购进猪肉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案发后未收到消费者投诉,未发生食用后食物中毒、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主动提交原材料进货票据,原料来源可追溯,已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且当事人无其他收入来源,老人、妻子病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及第(六)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涉嫌购进猪肉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2009.02.28修订:2025.09.12实施:2025.12.01)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16000

2、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

3、没收涉案设施设备冰柜1台、饺子盘5个、压片机1台。

以上共计罚没款201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