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处罚〔2026〕71号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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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71号
名称:深泽县华园羊肉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OELFJD2K;
住所(住址):深泽县桥头乡*********;
负责人:游**;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深泽县桥头乡*********。    
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检查意见书(穗荔检刑行意[2026]68号)及相关证据材料,将游月璞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件移送我局处理。2026年7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泽县桥头乡耿庄村西九路760号深泽县华园羊肉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涉嫌超范围经营,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7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23日我局开展现场复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状况与首次核查情况一致,现场环境杂乱无序,已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耿庄村经营深泽县华园羊肉火锅店期间,侯某松通过朋友介绍主动联系当事人,委托其采购日化尾货用于对外销售牟利。当侯某松有购货需求时,当事人在明知所购进货品价格显著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商品,仍通过其员工介绍的快递代收点和委托货车司机从其他物流站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沐浴露、碧浪洗衣液等品牌商品销售给侯某松。自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共销售日化尾货3次,上述商品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83249元。因侯某松的网上支付方式被限制,上述款项均由侯某松通过段某飞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公安机关调取的段某飞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也印证了货款金额情况。现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日化类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日化类商品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进销货票据五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认可事实及经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移送我局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销售侵权商品金额;
证据五、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9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游月璞家境窘迫,生活重担压身。火锅店长期经营惨淡、收入微薄,现已停止经营,家庭负担沉重,需抚养两名年幼子女,赡养常年患病老人,家庭经济确属困难。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六)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因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于2024年5月受到我局处罚,2025年又涉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同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重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家境窘迫,生活重担压身,需抚养年幼子女,赡养常年患病老人,家庭经济确属困难。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六)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符合减轻裁量幅度的使用条件标准。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76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7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9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