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6〕70号
发布时间:2026-09-28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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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常永亭

现 住 址:深泽县桥头乡***

联系电话:136133*****

身份证号码:132323197*********

2026年7月3日,我局收到深泽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常永亭在深泽县桥头乡***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海飞丝”洗发水及销售假冒日化产品。202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3瓶)28箱、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12瓶)43箱、“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规格:3.5千克*4瓶)26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规格:750克*2瓶)618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规格:750克*2瓶)111箱,生产设备有储料罐4台、搅拌罐、灌装机各一台,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化妆品及洗衣液的原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在该场所内未发现《营业执照》悬挂,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7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6月份在深泽县桥头乡*****收了一批尾货,里边有假冒“海飞丝”洗发水、“超能”洗衣液,还有大白桶里装着散的洗衣液、洗发膏原液,还有一些“海飞丝”的瓶子,这些当事人一共花费1800元。经调查当事人收的尾货有:“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3瓶)30箱、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12瓶)45箱、“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规格:3.5千克*4瓶)28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规格:750克*2瓶)620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规格:750克*2瓶)113箱,“海飞丝”瓶子106个,大白桶里装的散的洗衣液分给街坊邻居用了。当事人收了尾货后发现“海飞丝”洗发水部分分层,当事人将洗发水拆开重新灌装,使用了收的洗发膏原液和“海飞丝”瓶子共106个,灌装了“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规格:750克*2瓶)30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规格:750克*2瓶)23箱。洗发膏原液已使用完,当事人将替换下来的106个洗发水瓶粉碎。

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3瓶)2箱,进价2.4元/箱,售价6元/箱,共计12元;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12瓶)2箱,进价9.6元/箱,售价24元/箱,共计48元;“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规格:3.5千克*4瓶)2箱,进价3.2元/箱,售价8元/箱,共计16元;“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规格:750克*2瓶)2箱,进价1.6元/箱,售价4元/箱,共计8元;“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规格:750克*2瓶)2箱,进价1.6元/箱,售价4元/箱,共计8元。当事人销售的“超能”洗衣液共盈利45.6元,销售“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销售额共计16元。经核算,上述全部涉案产品,分为已购进待售和自行灌装产品(已售出和现场查获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416元。

当事人购进的“超能”内衣洗衣液(净含量:860克)、“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净含量:3.5千克)包装上均标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当事人未经“超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能”内衣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且冒用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当事人生产的“海飞丝”洗发露(净含量:750克,清爽控油、丝质柔滑),包装上均标有: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当事人未经“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飞丝”洗发露,且冒用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十八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海飞丝”洗发露和销售侵权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拒不改正的认可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以及未经“海飞丝”“超能”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海飞丝”洗发露(净含量:750克,清爽控油、丝质柔滑)和“超能”内衣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的数量、价格以及侵权行为、冒用厂名厂址的认可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5、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9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 实施:2022.03.01)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超能”内衣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超能”内衣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2020.06.16实施:2021.01.0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飞丝”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从轻情节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 实施:2022.03.0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2021.07.27 实施:2022.03.01)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超能”内衣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超能”内衣洗衣液、“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2020.06.16实施:2021.01.0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2020.06.16实施:2021.01.01)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 修订:2018.12.29 实施:1993.09.01)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经“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飞丝”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1982.08.23 修订:2019.04.23 实施:2019.11.01)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 修订:2021.01.22 实施:2021.07.15)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2020.06.16实施:2021.01.01)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1.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3瓶)28箱、超能”内衣洗衣液(规格:860克*12瓶)43箱、“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规格:3.5千克*4瓶)26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规格:750克*2瓶)618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规格:750克*2瓶)111箱,生产设备有储料罐4台、搅拌罐、灌装机各一台;
  2. 没收违法所得61.6元;

3、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50061.6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