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石家庄玉朋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3477656513
住所(住址):深泽县大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常立沙
身份证件号码:1301281989*******
联系电话:18032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026年8月10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BHZ2026012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28YP01-2017标准,依据《河北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版)》,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玉朋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田园闺蜜”洗衣液存放。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份开始生产“田园闺蜜”洗衣液,包装袋上标注有:“田园闺蜜”香水香氛洗衣液,净含量:1kg ,石家庄玉朋日化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大桥头镇秀武村村南;产品执行标准:Q/28YP01-2017,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见瓶体:2029/05/07 。是为石家庄芳沁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阳光爸爸芳沁家居清洁专卖店”搞活动定制的一批产品,2026年5月7日共生产“田园闺蜜”洗衣液(规格:1kgX5瓶)97件,每件成本价27元,售价27.5元,每件盈利0.5元,于2026年6月10日全部售出,共盈利48.5元,货值金额共26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活动及在现场未发现“田园闺蜜”洗衣液存放的事实;
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BHZ202601216),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田园闺蜜”洗衣液不合格;
3、对石家庄玉朋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立沙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的“田园闺蜜”洗衣液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常立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田园闺蜜”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证明注册商标使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3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故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田园闺蜜”洗衣液,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
2、罚款533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83.5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