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登福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33609715X3
住所(住址):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贾鹏飞
身份证件号码:13*************
联系电话:***********
2026年9月3日,我局收到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河北省纸张、纸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ZZ0220260014),经检验:检验项目定量(内芯用纸)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签收。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登福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批次的“16开语鸣歌”作业本存放。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4月生产了一批“16开语鸣歌”作业本,规格型号185x255mm,执行标准:QB/T1437-2023,共生产了200包,10本/包,每包成本价5元,售价5.8元,每包盈利0.8元,5月底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共盈利160元,货值金额1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石家庄登福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及在现场未发现“16开语鸣歌”作业本存放的事实;
2.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河北省纸张、纸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ZZ0220260014),证明当事人生产的“16开语鸣歌”作业本不合格的事实;
3.对石家庄登福文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贾书起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销售的“16开语鸣歌”作业本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贾鹏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语鸣歌”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作业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6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6〕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作业本行为,持续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且作业本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作业本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1993.02.22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2:一般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作业本,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1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996.03.17;修订:2021.01.22;实施:2021.07.15)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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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